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于6月19日正式實施。《解釋》從犯罪認定到量刑處理可謂“慮之深,謀之也善”,在規范環境保護行為方面,無疑將起到積極的“殺手锏”作用。
保護環境是我們的國策,國策要得以貫徹關鍵在于法制建設的健全。我國在環境保護的立法過程中已經邁上了規范化的軌道,逐步實現了由環境保護的無序到有序的轉變。這個轉變體現了建設“美麗中國”的精神,這對廣大民眾和子孫后代都是福祉。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對1997年刑法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作了進一步的完善,將“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 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罪”。如今,最高院對“嚴重污染環境罪”進行了全面的解釋,《解釋》界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十 四項認定標準,這對案件的認定和處理起到了解疑釋惑的效果。依照這一《解釋》打擊環境破壞行為和懲處犯罪分子可以做到有規可循、有法可依,應該說這是環境 保護工作的一次飛躍。
法治社會應走“以依為治”的軌道。古人說“制定于上,民安于下”,一旦社會形成“以法行事,依法辦事”的風氣,那么環境治理就不再是件難事。
當前環境污染事件頻發,違規現象屢禁不絕,其重要原因在于法制建設工作的滯后。一些違法分子利用法律空隙逃避處罰,致使違法現象泛濫成災。常言道“法貴在 密”,一旦法律密而不疏,違法行為便會隨之銷聲匿跡。于此看來,最高院發布《解釋》的意義就在于彌補了現行法律的疏漏之處。
要制止破壞環境行為就要加大處罰力度,也只有讓違法者承擔更嚴厲的違法成本,才能讓心懷僥幸者不想、不愿、不敢違法。從這一角度看,《解釋》的出臺可說是 環保法制建設的一大進步。這表明在治理環境污染方面終于有了“殺手锏”,從而在治理環境污染方面擁有了主動權。